從小米、蘋果"撞衫"看創意保護
由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創意作品,對創意本身并不保護,那么,創新者能夠采取怎樣的手段來維護辛苦努力得到的創意?除法律手段外,是否還有其他保護嘗試?這些均值得深入探討。
什么是創意?根據詞意,創意是創造意識或創新意識的簡稱,它是指對現實存在事物的理解以及認知所衍生出的一種新的抽象思維和行為潛能。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創意一般具有新穎性、商業價值和先進性這3個特征。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創意成為新產品和新市場誕生的重要途徑,好的創意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和實惠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為什么要保護創意?從目前來看,創意的法律界定和地位并不明確,它在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并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對象受到應有的合理的保護,這樣就產生了各個商家互相模仿、互相抄襲的現象。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創意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卻找不到保護途徑,無疑會對其創作積極性以及對成果的分享意愿造成不利影響。創意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想法,思想的交換會獲得雙贏。如果由于法律體系的不健全而導致了思想流通的阻塞,甚至思想產生的阻礙,那么對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也會帶來不良的影響,這也就是為什么要保護創意的原因。
創意一詞由來已久,但縱觀各國和各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對創意本身并沒有一個最佳的保護路徑。人們嘗試通過著作權法、專利權法、合同法和商業秘密法等各種手段保護自己的創意,通過尋找能夠使用的法條,維護自己的權益。
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對作品概念進行了規定,將9種情形下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予以保護。這9種情形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如果某一個創意屬于文學口述作品,那么其可以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再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情形進行了規定。這些情形包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筆者認為,該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果一個創意能夠滿足具有不為公眾知悉、能帶來經濟利益且具有實用性的特征,那么創意人就可以選擇采取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保護自己權益的武器。
雖然上述方法確實能夠對創意起到保護作用,但也并非是十全十美的保護路徑,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著作權法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的本身;專利權的取得時間較長,其申請條件較高;商標法的保護范圍狹窄,且權利的限制與創意保護的目的不太相同;合同和商業秘密較為實用,但是合同保護對第三人的約束力較小,并且容易產生大公司在合同中限制自己責任的情況。而商業秘密又較為正式和完整,并且本身就有具體的保密措施,比較而言,創意則大多只是思想雛形,且沒有什么保護手段。所以這兩種方式還是或多或少會存在實際應用上的問題。
舉例來說,對于手機外形、大小、及圖案設計的創新,由于并沒有類似外觀設計的申請,創意人也無法找到與此對應的權利及法律,并且很多時候連新穎性也較難證明,所以往往不了了之。再例如,現在較火的電視節目《非誠勿擾》和《我們約會吧》,以及之前的《開心辭典》和《幸運52》,也都為創意歸屬和是否侵權問題爭執不下。而在張鐵軍訴“女子十二樂坊”剽竊一案中,張鐵軍指責后者在《中華女子樂坊創意策劃文案》和《北京中華女子樂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整合報告》中的創意,侵犯了其商業秘密。雖然最終并未獲得法院支持,但卻體現出創意對創意人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創意保護體系的欠缺。
創意跟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對其進行全面保護十分必要。由于創意是一種思想,可能是突發靈感,也可能是長時間鉆研的成果,在保護方法上,筆者認為,可以構建一個網絡平臺作為個人創意發表以及人們尋找所需創意的地方,采取隨時產生隨時發表的方法。
在這個平臺上,人們可以證明自己的創意是否具有新穎性,也可以及時地將自己的創意公布保證時效性。有了平臺的保證,人們不需要再過多擔心自己的創意被別人利用而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更加可以讓人們不用擔心不知道某一領域究竟發展到什么地方,究竟自己所研究的是否已經被人們所知,可以大大減少相同創意的產生。并且,人們搜尋自己所需的創意也更為簡單,能夠方便安全地進行思想上的交流,加快社會發展的腳步。
當然,構建這樣一個平臺可能需要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但是,一旦這樣的平臺建立并且流暢地運行,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也是十分可觀的。因為這一模式完全可以減少巨大的人力和資源的浪費,減少人們的重復勞動,加強人們對于自主創新的重視,極大地促進創新的產生,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在產生效益的同時,還可以提供巨大數量的工作崗位,人人可以參與。這樣的平臺在體系成熟之后,工作量會越來越小,并且人們可以熟悉地完成創意的分享和交易過程。筆者相信,到那時,人與人之間會敢于分享,善于分享,樂于分享。(知識產權報 作者 趙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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